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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梅國勝)昨日是本報法律援助工作站第28次接訪日,上午9時至中午13時30分,湖北山河律師事代償務所黃傑、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林蕾兩位律師共接待11位市民來訪咨詢,電話接訪2人。
  【市民求助】44歲的市民曹女士2009年與王先生結婚,她有一女,男方有一子一女。婚後,當鋪曹女士將自己及女兒的戶口轉到男方所在地洪山區九峰街保豐村。
  2009年底保豐村劃入拆遷範圍,根據當地拆遷政策規定,按照戶口上的家庭成員計算,每人可獲得3.6萬元補償款及人均50平方米的還建房指標。王先生擅自將曹女士及其女兒的還建房指標給了自己的女兒,並扣下曹女士母女應分得的7.2萬元補償款。隨後提出餐飲設備離婚,答應給曹女士5萬元。
  曹女士既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只給5萬元補償款,王先生遂多次實施家暴驅趕。曹女士今年4月向設計裝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應得財產。經法院調解,曹女士8月撤訴,表示願意繼續與王先生維持婚姻關係。但王先生對其不管不問。
  昨日曹女士到本報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希望索回自己和女兒應得的拆遷補償款和還建辦公室出租房指標。
  【接訪律師觀點】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據此,曹女士在沒有新事由的情況下,只能在撤訴6個月(即2014年2月)以後再向法院進行訴訟。曹女士收集到保豐村拆遷政策的有關材料和證據後,可向王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主張自己應得的拆遷款及還建房指標。  (原標題:妻子如何要回應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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