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新網東莞5月28日電(李映民 安致標 廖薇) 廣東東莞某高校大學生李某因不滿同校女友陳某與其分手,遂用彈簧刀將陳某連捅11刀一案,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記者今天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李某表示服從判決,暫未上訴。
  李某與陳某同為東莞本地人,同在東莞某高校讀書,兩人在校期間戀愛,後陳某提出分手。據李某供述,因陳某與其提出分手而非常沮喪,並懷恨在心。
  2013年8月31日19時許, 李某攜帶摺疊刀來到學校宿舍區4C幢陳某的宿舍進行報複。陳某發現李某進來宿舍後即大聲呼喊,李某將門反鎖後用手捂住陳某的嘴,制止陳某呼救。陳某強烈反抗,欲掙扎開門出去,亦被李某阻止。雙方在推拉中一起摔倒在地後,李某掏出提前準備的摺疊刀,朝倒在地上的陳某連捅十餘刀,致陳某胸部、腹部、背部等多個部位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陳某構成重傷,八級傷殘)。旁邊宿舍學生聞訊後趕來現場,李某於是趁亂攜刀逃離現場。
  2013年9月1日18時許,在深圳市李某被抓獲歸案。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屬與被害人陳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的家屬一次性賠償陳某人民幣13萬元,陳某出具諒解書,對李某明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李某明從寬處理。
  公訴方表示,李某雖有悔罪表現,事件起因也是因為其心智不成熟,衝動而導致後果。但李某屬被動歸案,且案發當時李某連桶被害人陳某11刀,手段比較殘忍,不適宜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無視國法,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八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從李某明作案手段看,李某明捅了被害人身體十多刀,手段殘忍,犯罪情節具有社會危害性。綜合庭審查明內容、被告人認罪態度等情況,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完)  (原標題:廣東東莞大學生刀捅女友案一審獲刑三年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c20hcqgc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